主页 > 如何下载imtoken钱包 > 质押70个比特币市价350万元?法院:不能用虚拟货币创建质押

质押70个比特币市价350万元?法院:不能用虚拟货币创建质押

如何下载imtoken钱包 2023-07-08 05:18:06

封面新闻记者宋晓

5月31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日,高新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比特币行使质押权民间借贷纠纷案。 与常见的比特币交易和比特币支付不同,本案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求借款人行使质押权,归还剩余比特币,故诉至法院。

成都高新法院一审认为,虚拟货币不能设立质押,当事人白某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各部委多次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补偿,不应该也不能作为市场货币使用。

70比特币引发争议:

比特币比特币的行情_比特币转错到比特币现金地址了_比特币1月3日

虚拟货币可以用来建立质押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日,顾某与白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顾某向白某出借货币资金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1个月,借款利息为50万元,贷款担保为70个比特币,由白转账至古指定的收币地址。

合约履行期间,若比特币价值高于75000元/枚,顾某可在留足相当于350万元的比特币用于抵押担保后,出售部分比特币,双方各得50%。收益。

比特币1月3日_比特币转错到比特币现金地址了_比特币比特币的行情

双方约定,白某履行上述还款及利息后,合同期满后,若质押比特币价值高于350万元,本金部分350万元将全部返还给白某,收益将返还给双方。 每人获得 50%,如果质押的比特币价值小于或等于 350 万元,则全部返还给白。

同日,有财科技公司与歌华网络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有财科技公司向歌华网络公司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10个月,贷款年利率为0%。 ,贷款担保人为白某。 歌华网络公司无力偿还有财科技公司的借款,担保人应无条件代为偿还。

有财科技公司先后向歌华网络公司转账300万元,顾某向白转账20万元,白某按照约定将70个比特币转入顾某指定的收币地址。

比特币比特币的行情_比特币1月3日_比特币转错到比特币现金地址了

歌华互联网公司借款300万元贷款本金到期无力偿还后,白某与顾某协商出售部分比特币偿还先到期的300万元贷款本金,于是顾某将3100万元转给白某某. 售出26.95个比特币后,白某归还了300万元的贷款本金。 2020年12月,白某借的200万元到期后,顾某通过微信向白某发送了一份计算表,称扣除白某所欠本息后比特币1月3日,白某转账的70个比特币只剩下1.4997。

争议焦点:

比特币的市场价值高于其债务

比特币1月3日_比特币比特币的行情_比特币转错到比特币现金地址了

白某认为,借款合同到期后,白某明确告知顾某行使质押权,但顾某无视白某的要求。 从2021年1月5日到2021年1月13日,比特币的价值为194,900-270,556元/币。 顾所拥有的39个比特币的市值已经远远超过了白所欠的债务,于是他提起诉讼,要求顾将多出的部分归还给白。

顾某认为,顾某通过内部转账方式向白某支付了31个比特币,并要求白某当天变卖并偿还500万元借款中的300万元。 白只卖掉了26.95个比特币就完成了300万元的还款,他要把剩下的比特币还给顾,继续质押。 2020年12月10日,2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 12月11日,顾某通过微信行使质押权,将结算清单发给白某。

白懒于对账,以各种理由推脱,当天结清后,白还应给顾2.5502个比特币,才能解除借款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白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款项,遂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白某返还2.5502比特币并支付违约金。

比特币转错到比特币现金地址了_比特币1月3日_比特币比特币的行情

法庭:

虚拟货币不能用于建立质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质权是否成立,因涉案质押标的物为比特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管委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并且不应在市场上用作货币。

“因此,比特币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建议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代币和“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担任中央对手方。 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质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以比特币作为质押物,实质上是变相承认比特币可以作为债务履约保证进行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有悖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国家宏观政策与社会公共利益。 虚拟货币没有真正的价值支撑,价格容易被操纵。 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以比特币设立质权不符合物权法上“物权法定类型”的原则,质权不成立。 白某请求顾某对转入顾某账户的39枚比特币行使质押权,折价偿还本息,返还剩余比特币或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也没有支持顾某要求白某归还2.5502比特币的请求。

白某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书,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补偿,不应该也不能作为市场货币使用。 所谓质权比特币1月3日,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转让的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的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在质押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将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押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利益。 那么使用比特币进行质押,本质上是承认比特币变相在市场上作为货币流通和使用,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这种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一审法院认定质权不成立。 一审判决。